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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项目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关于及时报送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和结余财政资金上交情况的通知》(财建〔2017〕606号)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竣工结余财政资金上交国库;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条件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视同办理,清理上交预计的结余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