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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开展部门评价的要求有哪些?
委托第三方开展部门评价的要求有哪些?
委托第三方开展部门评价时,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一般由项目管理部门委托。涉密项目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展部门评价,应由委托方直接组建评价工作组实施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开展部门评价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委托方应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参与评价工作的重要环节,推动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参与部门评价的第三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方应对所委托的所有项目开展非现场评价,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照评价指标分析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根据委托方确定的现场评价范围,组成现场评价工作组,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资料核实和分析评价,主要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资料核查、实地勘察、分析评价、交换意见等。根据非现场评价和现场评价情况形成评价结果,并撰写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给委托方。第三方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应汇总整理工作安排、佐证资料、检查要点和结果、数据分析过程、工作方法、会议纪要等有关工作底稿,随同评价报告一并提交委托方。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就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工作进度等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包、分包承接任务。第三方及其参与绩效评价的机构人员和相关专家,对被评价项目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和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相关信息资料,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采用或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